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經濟部貿易處

Trade Office of the Economic Affairs Department of the Liaison Office of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in Macao SAR

首页>粤澳合作和横琴开发

来源: 类型:

境内外人才所得税不超15%

广东省财政厅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九日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就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细化和落实,境内外人才实际税负实现不超过15%。

通知明确,对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工作的境内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对享受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实行清单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粤澳双方研究提出,提请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同时,对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工作的澳门居民,其个人所得税负超过澳门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

澳人税负与澳一致

新政策实施后,境内外人才实际税负不超过15%,相较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率,合作区工作的境内外人才实际的税负水平将明显降低。同时,为营造趋同澳门的宜居宜业生活环境,澳门居民在合作区个人所得税负将与澳门地区一致。

合作区新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实施,受益群体在原有政策基础上有较大扩充,将惠及在合作区工作生活的近万名境内外人才和澳门居民,对于合作区源源不断引进具有全球视野、世界眼光的“高精尖缺”人才将起到积极的引导和推动作用。

该通知自二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二五年十二月卅一日止执行。